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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朱成瑞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成瑞,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瑞,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占峰,该公司白旗支行职员。上诉人朱成瑞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成瑞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成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成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上诉人朱成瑞负担275.00元,余款275.00元退回上诉人朱成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