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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宗路祥、孙其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路祥,孙其刚,王伟,孙其胜,孙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宗路祥。被执行人孙其刚。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孙其胜。被执行人孙其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王金科执行员  李师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扈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