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