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