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茂松与梁晓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松,梁x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杨x松,男,1967年x月x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身份证号码:44090********。委托代理人蔡甫,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电白县水东镇东阳南街菜市中**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54********。被告梁x敏,女,1969年x月x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身份证号码:44********。原告杨x松诉被告梁x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松,被告梁x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松诉称:1994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袂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5年1月24日生育长子杨x民,2008年2月14日生育女儿杨x怡。长子杨x民患有严重尿毒症,每月需透析治疗。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在电白县水东镇海洋湾购买了房子一套,英伦小汽车一辆。被告在长子患病后性格发生变化,在家中无事生非,制造矛盾以致双方争吵。被告还到原告所工作的卫生站毁坏卫生站器材、药品,双方情感无法协调,严重伤害和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杨x松与被告梁x敏离婚;2、判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揭房款350436元双方均等分割;3、判令长子杨x民由原告自行抚养治疗,长女杨x怡由被告自行抚养;4、判令诉讼费由原、被告均等承担。被告梁x敏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儿子还需要我的照顾,女儿还小也需要父母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较好。婚后,原、被告于1995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民,2008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杨x怡。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电白县水东镇购买了房子一套,英伦牌小汽车一辆。原、被告因为家庭生活问题上发生矛盾,以致在原告工作的卫生站发生争吵。2014年6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自由恋爱,双方充分了解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然双方由于家庭生活问题发生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利益和子女成长出发,增进信任,互谅互让,夫妻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松与被告梁x敏离婚。驳回原告杨x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杨x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志 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