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南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四川省鸿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云,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南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凤云,男,1987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启荣(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阳区青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广福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云诉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云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凤云承担。审判员 鲁 永 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