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马某甲,女,现年22岁,东乡族,农民,住东乡县果园乡。被告马某乙,男,现年34岁,回族,农民,住广河县齐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以被告马某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交纳50元。审判员 马俊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