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马某甲,女,现年22岁,东乡族,农民,住东乡县果园乡。被告马某乙,男,现年34岁,回族,农民,住广河县齐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以被告马某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交纳50元。审判员  马俊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