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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富泉与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泉,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周富泉,男,1968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友,男,1976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泉与被告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泉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富泉承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建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