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潘某甲,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潘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199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1991年2月20日生男孩潘某贝,××××年××月××日生育男孩潘某乙,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被告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后同居生活。1991年2月20日生男孩潘某贝,××××年××月××日生育男孩潘某乙。同居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被告于2010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5月23日,本院在《法制日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质证所认定,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自由恋爱认识后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特别是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男孩潘某贝、潘某乙由原告潘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耀新审 判 员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周中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