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海林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盗伐林木一案,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大林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份下大雪的一天上午8点多钟,以获取用于烧柴为目的,使用自家油锯,在大海林林业局青云山林场施业区9林班,盗伐林木色树活立木1株,核立木蓄积1.4874立方米。于2014年2月3日在青云山林场施业区21林班内盗伐落叶松活立木3株,核立木蓄积1.9936立方米。以上两次盗伐林木合计4株,共核立木蓄积3.4810立方米。2014年2月3日在青云山林场施业区21林班内,盗窃他人已经伐倒的落叶松林木1株,核立木蓄积2.1555立方米,鉴定价格1234元(另行处理)。犯罪嫌疑人张××用牛和单套、绳套将所盗伐和盗窃的林木拽运到家中,用油锯和斧子加工成木柈子后存放于院内,用于烧柴。经侦查,被告人张××于2014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型号为YX-818油锯一台、大斧子一把、单牛套绳套一套、加工后的木柈子;书证被告人张××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巩××、将××、丁××、曹××的证言;被告人张××供述;大海林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的勘验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3.481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盗伐林木3.4810立方米,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张××归案后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所有的作案工具型号为YX-818油锯一台、大斧子一把、大海林林区公安局在大海林林业局青云山林场扣押的落叶松和色树木柈5.67乘积立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史广斌审判员 黄淑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