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40号原告: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天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允芳,女。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道均。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和均。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0元,减半收取为13825元,由四川省天远路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