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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蓓文与张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蓓文,张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李蓓文,女,30岁。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喜,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蓓文与被告张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蓓文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余晓芸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