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蓓文与张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蓓文,张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李蓓文,女,30岁。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喜,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蓓文与被告张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蓓文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余晓芸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