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世斌与黎慕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斌,黎慕珍,高锦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92号原告:叶世斌。委托代理人:古志军,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慕珍。第三人:高锦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斌与被告黎慕珍、第三人高锦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世斌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世斌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