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世斌与黎慕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斌,黎慕珍,高锦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92号原告:叶世斌。委托代理人:古志军,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慕珍。第三人:高锦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斌与被告黎慕珍、第三人高锦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世斌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世斌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