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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68号。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