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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应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应。2007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7月2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8日因吸毒被路桥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8月24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冒名同村人曾启均);2013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冒名同村人曾启均)。2014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应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七十五元。被告人王应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应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应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