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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别永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永光,李秀芝,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别永光。申请执行人李秀芝。被执行人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安管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在XXXXXX有XXXXX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丘市官庄镇别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在XXXXXX的收入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