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娄星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苏金平与黄朝辉、谢金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平,黄朝辉,谢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平。被执行人黄朝辉。被执行人谢金贤。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娄星执字第30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谢金贤的工资帐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已不需继续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金贤的工资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