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沈某,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倪某甲,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原告沈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3月生育小孩。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吵架,现在被告将房子抵押出去也不和我商量一下,这个事我接受不了,之前他开厂不断亏钱,也说不清楚原因。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倪某甲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陈述不完全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2日登记结婚,1988年3月3日生一女倪某乙。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7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9日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2013)浦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生活琐事所致,只要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改进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互相尊敬、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