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非执审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遂宁市xx局诉广东xx南充装饰公司工资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227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宁市xxx局,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船山非执审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xxx局。地址:遂宁市船山区xxxx法定代表人成x,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民禾街********号。法定代表人戴xx,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遂宁市xxx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xxx局的遂人社监理(2014)第3-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xxx局申请执行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遂人社监理(2014)第3-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林凤富审 判 员 余 彦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