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