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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居桂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桂琴,高邮市艺丰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172-1号申请执行人居桂琴。被执行人高邮市艺丰制衣厂,住所地在高邮市龙潭镇龙潭村。法定代表人窦安桂,厂长。申请执行人居桂琴与被执行人高邮市艺丰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高邮市艺丰制衣厂应支付居桂琴2014年1月29日前的拖欠工资计9362元,此款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居桂琴。案件受理费5元,由居桂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邮市艺丰制衣厂欠居桂琴等39人工人工资559800元,艺丰制衣厂自愿将其位于高邮市龙潭镇龙潭村的厂房、附属房,缝纫机、大头机、压胶机共40台作价559800元(不要求评估拍卖)直接抵偿所欠居桂琴等39人工人工资。作价抵偿后案件结束。其他无争议。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钱忠模代理执行员  于 谦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