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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十九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750481-4。法定代表人廖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军,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曾寿荣,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物业公司)与被告曾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物业公司以被告交清了物业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寿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石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