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献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银行香坊支行账户上存款11400元扣划住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志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