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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军学与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学,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军学,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1217。委托代理人曾震,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学诉被告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94元,由原告张军学负担。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