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