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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