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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则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9元,减半收取3054.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4.5元,由原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