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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姚秋杰、姚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557号原告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姚秋杰,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姚艺全,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德与被告姚秋杰、姚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金德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苏金德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