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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某置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25元,另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