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建华、薛达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建华,薛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灵山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梅花。被申请人薛建华,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薛达峰,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建华、薛达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建华、薛达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薛建华、薛达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薛建华、薛达峰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