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肖代彬,局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资人口征决字(2014)第0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本院(2014)资中非执字第3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8月13日前履行资人口征决字(2014)第0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44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黄某某、张某某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8000元,尚欠26400元社会抚养费同意分期给付,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人口征决字(2014)第0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