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认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黄锦源、程保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锦源,程保华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认字第58号申请人黄锦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保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艳娜、徐慧昭,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黄锦源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程保华仲裁协议无效一案,申请人黄锦源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厦门精赫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关于争议解决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程保华答辩称,双方产生股权转让纠纷后,就争议解决方式未达成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且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5日签订的《厦门精赫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条款对“当地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锦源与被申请人程保华于2012年8月5日签订的《厦门精赫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仲裁条款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黄锦源与被申请人程保华各负担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被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