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郑XX、梁XX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郑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地址:丹东市锦山大街60号。负责人:马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XX,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XX,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郑XX、梁XX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执字第008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