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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708-1号原告:李东明。法定代理人:魏莉。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琼,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妹,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江河。原告李东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砚-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