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吕锦林与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林,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吕锦林。委托代理人骆静,大丰市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万盈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林与被告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锦林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锦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林撤回对被告大丰市隆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锦林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权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