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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观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观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观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国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女。关于北京观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健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二元九角六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