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姜兆华,韩桂东,王传美,刘成岭,姜宪文,毕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号。负责人:张玉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丹,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职员。原审被告:姜兆华,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审被告:韩桂东,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传美,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刘成岭,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东港市东城水产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姜宪文,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东港市东城水产有限公司职员。���审被告:毕丽娜,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锡伯族,农民6。上诉人马宝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宝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宝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马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克明代理审判员 姜淇瀚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