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张商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东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大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周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大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张商初字第0117号原告上海东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1443-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155号7幢120室。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靖华。被告昆山大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2876-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富贵园15号楼2室。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