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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作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