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县法立行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梅县国土资源局 与许某某行政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梅县国土资源局,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立行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梅县区新县城府前大道。法定代表人赖启忠,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许某某,男。2014年8月1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许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执法(罚)字(2013)第124号},申请拆除被申请人许某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行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被申请人许某某在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梅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曾庆春审判员 梁 平审判员 江庆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