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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A座A区508室。法定代表人:朱家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依宁,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