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龙与王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刚,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刚在中铁二十一局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二项目部有应得的工程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刚在中铁二十一局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二项目部应得的工程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