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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旺民诉被告雷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民,雷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张旺民,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雷凯,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旺民诉被告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秀霞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十天之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2013年10月4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约定2014年5月以前还清。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雷凯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张旺民人民币玖仟元整,2014年5月以前还清,欠款人:雷凯,2013、10、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催要未果,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中,经询问被告,被告认可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表示尽快还款,并接受本院管辖。本院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陈述,这些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以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在约定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对引起本诉之争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凯给付原告张旺民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以上款项共计9025元,被告雷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马秀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