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冯亚锋、陈建业与陈建业、何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锋,陈建业,何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冯亚锋。委托代理人徐孟生、郭建新(受冯亚锋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业。被告何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锋与被告陈建业、何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锋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亚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冯亚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