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漠兴冷饮速冻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广州市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某冷饮速冻食品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李某林,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被告:加格达奇区某冷饮速冻食品厂,住所地于。法定代表人:张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林诉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某冷饮速冻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李某林诉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某冷饮速冻食品厂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78.5元并赔偿货款的三倍即535.5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车旅、误工、资料打印复印费用总计335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林负担。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