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2014)钦南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芹与被执行人曾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芹,曾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芹。被执行人曾玉华。申请执行人黄艳芹依据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曾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和各金融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玉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