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东方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陈淑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宙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家新,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日成。委托代理人纪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东方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林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