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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22号原告:黄晓文,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负责人:鲤渕豊太郎,董事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北福粮仓库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侯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