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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卫征与刘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卫征,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144-1号申请人:杨卫征,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洋,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洋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杨卫征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皖FX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对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皖F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