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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某、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张某(梁某某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清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借款本金74000元、借款利息17882元、合计918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全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平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20元;3.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负担申请执行费12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在银行的存款元到本院中国银行涟源支行60×××28的帐号上。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新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