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四姣与张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姣,张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96号原告:杨四姣。法定代理人:陈承春(原告杨四姣之丈夫),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姣与被告张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姣于2014年8月13日以其医疗尚未终结、其伤情法医鉴定时机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待其伤情法医鉴定意见出来后再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四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杨四姣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