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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再光诉被告郭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再光,郭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罗再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天德,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再光诉被告郭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再光撤回对被告郭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罗再光负担。审 判 长  唐永卫审 判 员  吴 敏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